关于华北与山东两区间货币工作的协定(草案)

发表时间:2023-07-14 10:42阅读次数:
关于华北与山东两区间货币工作的协定(草案)
(摘录)
(1948年5月13日)
       在华北金融贸易会议上,为了解决全华北各解放区在货币尚未完全统一之前,从整体思想出发,取得两区物资畅流,以利物资交换发展解放区之贸易,并在此有利基础上,使解放区的生产便于发展。由双方协议规定两区货币工作办法如下:
       一、 精神与方针:由于目前华北各区货币,因行政、财政及其他种种原因尚不能统一(但其前途是在不远的将来即走向统一的),在未统一之前,两区间之货币关系应力求其改善,本统一的精神互相支持以利贸易工作之开展,这样发展生产才能创下有利条件(当然发展生产不仅是货币和贸易问题尚有其他条件),因此必须克服过去某些存在过的本位思想,取得两区货币关系之协调,使我华北解放区国民经济之顺利发展。因之在这个方针下面,两区在接壤地带建立混合流通地带,并且在全线上进行汇兑与兑换工作。
       二、 具体任务:这一工作的任务为掌握比价,开展两行所辖区之汇兑及全线之兑换工作,以及办理清算。兹就比价、资金、兑换、汇兑、清算等项工作分别规定如下:
       1. 比价问题:全线比价由联合办事处作一定范围之掌握与指挥,以求全线比价之统一(统一在一定范围内具体执行可以有些差额)与稳定,比价的规定由联合委员会(联办)依照下列几个条件确定,通知所辖各行处所执行。
       甲、双方物资货币之供求关系,应根据比较全面的情况来掌握。
       乙、群众交换中实际存在的自然规律(即自然比价)。
       丙、几种主要必需品物价平均指数的计算,这种价格应选择两区接近边沿之较大市场价格,兹暂定为粮、棉、布、盐、牲口等几项。
       丁、但因目前物资交流现在实际情况是由东西来盐较多,而东去物资较少,故应在规定比价时特别注意到使物资由西边而东流,在比价的这一有利的照顾下使群众形成有利可图的活动,这样在双方比价的稳定上是更有利一些的,同时并可由此而有一定程度的减少兑换。
       戊、比价的掌握,由联合委员会在每月的例会上作全月一定方向之研究与决定,具体执行由三常委商议决定,指挥各行处所执行在一定范围以外,各行、处所不得自行决定比价。
       2. 资金:两区共出汇兑兑换基金二十五亿元,均以冀钞计算,双方各出一半,损益双方平均分担,其中作常用汇兑兑换基金十五亿元,余十亿元为准备基金:用作周转不灵时以及到期不易清偿时支持兑换汇兑之用。各点分配由联合委员会分配,报告两行总行。
       3. 兑换工作:沿线混合市场不再扩大(按原混合市场),混合地带内两种货币自由行使和兑换,以利群众东西来往行使,在混合地带内群众并可自由兑换。
       4. 汇兑问题:把汇兑工作和兑换工作结合起来,在便利商民上,在便利计算和清偿上,在调剂汇价上,在掌握双方物资交流情况上,在掌握比价上都有方便和好处,故双方同意汇兑工作同时进行,进行办法如下:
       甲、汇兑方法:两区其他行处均不直接通汇,凡有汇兑业务均通过混合线上之德州泊镇沧州三行处办理进行转汇。
       乙、汇兑地点:华北银行确定为河间、安国、辛集、石家庄、邯郸、刑台、临清、南宫、衡水,北海银行确定为惠民、柴胡店。
       丙、汇兑额数:汇兑付款额,华北与北海同指定各行处付款额均以三千万元至五千万元为最高额(冀钞计算),同时至三千万元时即行清算偿还(石家庄付款最高额为一亿元,但到七千万元时即行清算),德州、沧州二处,向华北指定行处汇款总额两地共计不得超过规定。
       丁、汇兑手续费问题:汇兑手续费最多不超过千分之五,在千分之五范围内视汇兑具体情况收取之。
       5. 清偿问题:
       甲、清偿精神:在到清偿时间进行清偿时,其应清偿金额,均按原兑换和汇兑之实际价偿还之,以保持原来足数之基金,以支持长期之工作(这样即不发生兑换之损益)。
       乙、清偿时间:双方议定每两个月结算及清偿一次。
       丙、清偿办法:除经常组织双方兑换和汇兑力求减少差额外,首先是各点上的及时调剂,其次为用汇兑放松与紧缩方法来调剂,另外是用黄金、特货及一般物资折合应偿付之货币清偿之。
       丁、核算问题:这一联合汇兑兑换工作基金由双方各半分出,损益由双方各半负担,因之各执行机构得单独记账,单独计算,单独建库(记账计算均以冀钞为单位),以便于及时核算。
       三、组织设置及领导关系:
       1. 混合流通地带:以北起马厂南至黄河北岸沿津浦线,按原来过去所定的货币混合流通地区仍为此次协议之混合流通地带,使两区货币在带内自由地流通,两方都不准拒绝对方货币之行使。
       2. 管理与执行机构:
       甲、在线上设一联合委员会、委员由华北银行、北海银行、华北盐业公司各派一人,及德州、泊镇、沧县三个银行的行处各出二人(各该行的负责人),共九人组成之。内由华北银行、北海银行和华北盐业公司所出之三代表为常务委员,并由华北银行代表为主任委员,北海银行代表为副主任委员。这一委员会为这一线上两区货币汇兑兑换工作的决定机关,受华北银行直接领导,但有关大的原则问题应请准华北银行而后行之。同时有向北海银行报告之义务,一般问题与有争议时,主任委员有决定权,并应即向两行报告。委员会议每月开会一次。会议记录向两行各报一份。常务委员会每十天一次。
       乙、执行机构:两区在德州设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联合办事处,是联合委员会的对外名义,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即由联合委员会之正副主任委员充任,该联合办事处即直接办理两区之汇兑与兑换工作,在德州即不再另设机构(并直接领导德州段内之各兑换所)。
       联合办事处下就现在原有之银行机构设沧州、泊镇两汇兑兑换所机构,其名称不另规定,即就原名称办理此项汇兑兑换工作,该沧泊两行处在两区之货币汇兑兑换工作直属联办领导,不受其原属上级行领导(只限两区之汇兑兑换工作与这项工作之资金调拨力量调剂)。
       全线共设三段,计德州段(由联办直接负责)下设直属兑换所桑园、黄河崖、平原、禹城四所、泊镇段下设冯家口、南霞口、东光连镇四个兑换所,沧州段下设马厂、砖河、青县、兴济四个兑换所。
       丙、人员配备问题:联合办事处主任由华北银行派出,副主任由北海银行派出,其他人员由联办视工作之繁简而设。泊镇汇兑兑换机构其负责人由华北泊行负责人充任,副职由北海银行派出。沧县兑汇机构之负责人由北海沧行负责人充任,副职由华北银行派出。此外各兑换所除原有人员外,再由对方银行派出一人以便利于两币之识别,以外不足之人员由联办派出。现有该线上之兑换人员一律仍留做此项汇兑兑换工作,不准调走,各处所人数之规定计沧泊各十至十五人,各兑换所三人至五人。
       丁、组织领导问题:联合办事处直接受华北银行领导,联办并起一个兑换和汇兑机构的作用(同时直接领导桑园、黄河崖、平原、禹城四个兑换所),沧县、泊镇两机构在兑换和汇兑业务上受联合办事处直接领导,该两行处直接领导各该段之兑换所。
       在领导权限上,全线比价(除德州段各所由联合办事处直接指挥外)联办对沧泊两行处直接指挥,该两段之各所即由沧泊两行处直接指挥,联合办事处并有权对沧泊两行处作全线比价调整之资金调拨,以调剂各该行处在汇兑兑换中两种货币之供需,使之在工作执行中能取供需之均衡,以维持比价在一定程度上的统一和稳定,但这种调拨应为两行处(如泊镇和沧县)现款交换,联办只作指挥即不再转账了。
       戊、人员待遇……
       干部调动,原机构人员之调动须与联办商妥,联办派出之人员不得调动。
       已、建设期限:两区应岀之干部、资金,均需于七月一日以前凑齐,七月一日即开始全线工作。
       四、定于六月十日在德州开第一次委员会,以便布置具体进行中的一切制度办法等。两行总行应派人参加。
       (录自华北银行总行档案)

(文章来自:中国金融出版社    主编:山东省钱币学会 临沂市钱币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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