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附件
附件一:各级行编制表
此编制表供给各级党政在统一整编时之参考,表中所列之工作部门希勿更动,每部之人数可视工作实际需要,予以增减。
(一)分(支)行:行长一,秘书(或文书)一,经费会计一,事务员一,炊事员二,饲养员二,警卫通讯班十二至十五;业务课(股):课(股)长一,业务调研员四至五;会计课(股):课(股)长一,会计二;出纳课(股):课(股)长一,出纳员八至十二,共计干部二十一至二十五,勤杂人员十六至十九,牲口三,脚踏车二。
附注:1.分行业务、会计、岀纳各部门称课,支行称股。2.业务部门不计账,其账目归会计部门管,业务部门以外勤工作为主。3.调研需有专人负责,与总行调研室发生联系。4.警卫通讯班,如银行与政府共同行动,政府负责担任警卫及押运款项时,可减少通讯员三至四人。
(二) 督察专员区设特派员一人(可兼中心县办事处主任)。
(三) 办事处:干部:主任一,事务员一,业务员三至四,会计二至三,出纳五至六。勤杂人员:炊事员一,饲养员一,通讯勤务员一。共计干部十二至十五人,勤杂人员三人,牲口一,脚踏车一。
附注:1.业务、会计、出纳部门各设主管员一人。2.业务、会计部门人员不机械分工,轮番习职及相互帮助,当出纳工作忙时并应共助出纳。
(四) 区设贷款员一人。
附件二:北海银行代理金库办事细则
第一条本办事细则依据山东省统一收支程序订定之。
第二条银行代理金库之名称依据行政区域名称确定之。
(一) 北海银行总行代理总金库,称山东省总金库。
(二) 北海银行各分行代理各行政公署区金库称xx区分金库。
(三) 北海银行各专员公署区支行代理各专员公署区金库,称XX区支金库。
(四) 北海银行各县办事处代理各县金库,称XX区XX支金库XX县金库。
第三条北海银行直属滨海支行兼滨海专员公署金库,称滨海区分金库;其所属各县办事处兼各县金库,称滨海区分金库XX县金库。其办事程序滨海区分金库得按以下各条中分金库办事程序办理,其所属各县金库得按以下各条中支金库办事程序办理。
第四条北海银行除滨海支行外,各行办事处,凡属行政专员公署及其各县代理金库者,得按以下各条中支金库及县代理金库者,专员公署金库及其县金库一律称XX区分金库XX县金库,其办事程序得按以下各条中支金库办事程序办理;凡直属之市镇及专员公署性质尚未确定者,其所属支行及办事处兼金库之名称及办事程序,得由总金库根据其行政领导系统及工作范围另行确定之。
第五条各级银行之代理金库,银行之内部分工:凡公款公物之出纳保管事项由出纳部门负责;凡公款公物之账务处理由会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凡收入之公物由金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处理,收入公物时得由金库开具实物收据,并记入考查簿;公物在未折价变卖前,不得作金库之正式收入,并不得记入正式账册。
第七条为处理金库业务起见,规定以下各会计科目:
一、 金库存款:凡各种公款之收入付出均入此科目,属负债类,本科目除总库外各级均用之。
二、 汇出库款:凡拨由下级金库支付之款入此科目,属负债类,本科目各级库均用之。
三、 暂收库款:凡未办理正式手续或未确定收入之性质之公款入此科目,属负债类,本科目各级库均用之。
四、 金库总收款:凡一会计年度内各级库之收入入此科目,属负债类,本科目唯总库用之。
五、 各库往来:凡所属金库之库存均入此科目,属资产类,本科目各级库均用之。
六、 暂付库款:凡依支付书或拨款书支付款项,在未完全支付正式转账前入此科目,属资产类,本科目各级库均用之。
七、 金库付款:凡一会计年度内财政厅以支付书支付之款项入此科目,属资产类,本科目唯总库用之。
八、 金库透支:凡金库透支银行之款入此科目,属资产类,本科目唯总库用之。
第八条凡收入之公款,应按财政厅统一规定会计科目填具解款书,未填具解款书或款项与解款书不符者,不得作金库之正式收入,可贷暂收库款科目入账,待其填具解款书或将不足之数补足时再按以下各条之手续办理。
第九条县金库之收入及报解程序如下:同级政府或经征机关持交金库之公款,填具解款书交金库,收款金库核对科目,金额无讹后,即以贷金库存款科目收入现款,并将解款书各联注以收讫,经金库主任及会计签章后,将一、二联退交解款机关,三联留存,收款金库于每旬四、九两日汇送收支报告表五份,将解款书四、五两联一同呈送支金库核收。
第十条支金库之收入及报解程序如下:支金库直接收入之款其手续同县金库。支金库于收到所属县金库之收支报告表及附件时,经核对无讹,即以贷“金库存款”科目与借“各库往来”科目相转账,并以收支报告表一份,加盖核讫之章退还原送金库,以一份存査,在每旬一、六两日编汇总收支报告表三份呈送总金库核收。
第十一条分金库之收入及解报程序同支金库,每旬三、八两日编造收支报告表三份呈送总金库核收。
第十二条总金库之收入及解报程序同分金库,但在收现或转账时得使用金库总收入科目,每旬五、十两日编造收支报告表两份送省府财政厅。
第十三条付款,总库需依财政厅支付书;分库以下需依拨款书为凭,凡未有此项凭证者,一概不得付款。
第十四条总金库付款及解报程序如下:总金库于接到领款机关转来财政厅签署之支付书二、三联后,应即核对领款机关之领款书,根据库存情形付款,直接支付现款者即以借“金库付款”科目支付现款,其需要汇拨所属金库支付者,即开具三联拨款书,以存根联存查,以收据与报核联交领款机关,向指定金库领款,并以贷“汇出库款”科目与借“金库付款”科目相转账,总库付讫后,即将支付书与领款书第三联退回财政厅,总库于接到所属金库退回付款书之报核联时,即以借“汇出库款”科目与贷“各库往来”科目相转账,并以退回之支付书报核联作转账之附属单据。
第十五条分库于接到领款机关转来总库签署之拨款书后,即根据库存情形照前条办法直接支付现款时,借“金库存款”科目,汇拨支付时以“金库存款”科目与“汇出库款”科目相转账,付款后以收据联存留,以报核联连同收支报告表于规定时间一同呈送总库。
第十六条支金库及县金库支付款项及报解程序同上条。
第十七条金库汇款之密码及其使用办法,由总库另定之。凡密码不符者一概不得付款。
第十八条各级金库除总库外,不得透支银行款项,凡遇有签署之拨款书,款项大于金库之存款时,金库得与领款机关商定迟期或分期付款办法;但在该款未完全支付前,不得正式借金库有款科目,金库可依拨款书分期付款,其账务处理可依拨款书为凭,借暂付库款与贷暂收库款转账,由金库出具暂收单据作分期。付款之凭据。待完全支付后,即以贷暂付库款与借金库存款转账,拨款书之报核联与收支报告表于规定期间一同呈送上级金库。
第十九条凡收入之款项有假票与长短等情况发生,应由解缴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凡遇误解款时,在未呈报上级金库前,得凭原经解机关之正式请求退回之;凡已呈报上级金库者,得按支付款项办理。不得随意自行退还。
第二十一条凡上级金库提取下级金库现款时,亦得依拨款书为凭,下级金库支付现款时,直接借金库存款科目,上级金库收到下级金库解款时,直接贷各库往来科目。
第二十二条收支报告表五日为一期造报(如无变化时毋须造报),每期之数字,应以金库实收付或转账目为凭,各级库并应每期编造金库余额表,份数及呈报时间与收支报告表同(见上九至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每月应选收科目统计表,该月之数字应以解款书上之月份为凭,县金库应造四份呈支金库,支金库汇总选三份呈分金库,分金库汇总选两份呈总库,总库汇总选一份呈财政厅,该表之造报时间,不得迟于月后十五日。
第二十四条金库记账之凭证为银行之各种传票及有关单据;未有正式之凭证不得记入账册。
第二十五条金库账簿除于银行总账设统制科目外,得设各科目之明细账以补助总账之记录。
第二十六条各级金库除设立以上正式账册外,并需设立收入科目分户考查簿,记载之根据为解款书之三联及每月收入科目统计表为凭证,收入科目考查簿于每个科自下设所属金库分户记载之。
第二十七条年度终了时,得依规定时间办理年度收入计算书,收入以科目、地区、月份分类计算,其年度月份皆以解款书之年度月份为凭列入之。
第二十八条本办事细则由山东省政府颁布履行,未尽事宜由山东省政府随时补充修正之。
(录自北海银行总行档案第二十三号卷)
(文章来自:中国金融出版社 主编:山东省钱币学会 临沂市钱币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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