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北海银行总行分行行长联席会议决议案(一)

发表时间:2023-06-21 14:46阅读次数:
山东北海银行总行分行行长联席会议决议案
(1946年9月18日)
 
       关于业务工作部分

       一、今后的业务方针

       自农村贷款工作交由政府办理,银行工作本身主要任务转入扶助重要城市的经济建设后,这方面对整理与恢复重要城市的工商业及减免群众失业上,起了很大的作用;但另一方面,在一般较小城镇及广大农村中,银行没有直接业务活动,虽由政府实业部门办理农村贷款工作,但由于其本身业务之繁多,对此不够专门,不能起更好的作用。更由于此次自卫战争的重新发展,使我城市工作很难开展。在此种情况下,决定今后银行直接经营农村工作。

       并且因为目前解放区已解决了与正在解决着土地问题,农民生产热情已大大提高,我们若能在经济上更好地加以扶持,必然使农民的生产力更为提高,农民生活更为富裕,不仅可以供给工业上所需要的原料,而且能够吸收与消费大量的工业生产品,为新的资本主义开辟市场,只有这样,才能使工商业的恢复与发展,得到坚实的基础,并且工业的发展必须有一定生产的技术条件与运输条件,在我解放区因目前的军事情况与技术条件的限制,不容许我们迅速发展重工业,所以今后我们银行工作应把主要的资力和人力,散布到农村中去,以更好地扶助农村农业生产与手工业的发展,这也正是为了将来可以建设近代化的重工业的基础,当然目前我们也不放弃在尽可能的范围之内来整理与恢复城市工商业,不过这工作应放在次要的地位。
       在目前自卫战争的情况下,由于某些重要城市可能暂时放弃,发展广大农村的农业生产与副业生产,以达到自给自足,解决军民衣食,支援前线,提高胜利信心,更有其重要意义。因此总的来说,我们的银行,基本上应该是农民银行,今后必须到农村中去为农民服务。

       二、关于目前为配合收缩通货稳定物价的几项工作

       (一)秋收后收回农贷,克服过去部分干部放而不收,单纯救济观点。
       (二)机关部队生产贷款,尽量收缩,到期的坚决收回之。今后各地区各系统机关部队生产贷款,总的数额必须由省府批准,由总行各分行及滨海支行进行此项业务,一般支行办事处不得贷款。
       (三)收缩商业贷款(包括透支投资等)及其他到期之贷款(特殊者例外),但扶助自给生产(主要为必需品)之贷款,仍应继续适当推行,因为只有群众生产发展、解放区财富增加,才是巩固与提高本币信用的积极办法。
       (四)关于收购金银问题,虽黄金(与法币相较)容量较小,有外汇价值,且贬值可能较少,但在目前情况下,亦暂停尽量收购,只在内地产金地区,为防止金价过分跌落(与一般物价指数相较),影响生产与工人失业,可以酌量收购之。至于银元与纹银,以容量太重,运输不便,价值不高,使用范围较少,今后停止收购。过去收购之金银,原则上仍不得外售。
       (五)收购物资,过去虽规定仅限于为扶助生产性质的,而目前为了配合收缩通货,亦决定暂行停止,各行处如存有一般物资,应尽量抛出。

       三、接收农村贷款工作

       (一)自明年度(一九四七年初)起,所有农业贷款农村副业贷款(包括农村合作贷款)、渔业贷款等,俱由政府交还银行直接经营,根据需要发放新贷,该项贷款资金数额由省府决定后另行通知划拨。
       (二)今后至年底三个半月时间内,各分支行处应切实协助政府收回旧贷,应以大部分干部配合政府实业部门,下去进行该项工作,借以了解情况熟悉工作,以迎接明年发放新贷的任务。在工作中应随时总结经验,提出今后工作意见,汇报上级银行,以准备今后工作。个别行处如因城市工作较忙,经上级银行同意后,不能派出大批干部,亦应尽可能抽调若干干部进行该项工作。详细办法由各分行、滨海支行与各行署及滨海专员公署协商布置之,并将布置情形,报告总行。
       (三)此次虽增设机构,一时尚不能做到每县有一个办事处,但每个县的农村贷款工作,必须划归一定的行处经营,此种业务活动地区,由各分行滨海支行与政府协商后具体划定之。经管行处在划定地区进行工作,应特别强调与当地党政民的配合,通过与运用组织,及打通地方工作干部思想。
       (四)在年底前各行处应负责搜集农村贷款工作之各种材料,提供总行,由总行统一订定办法。

       四、提高存放款利率

       (一)根据中共中央一九四二年土地政策决定的附件的精神,银行对工商业贷款的利率,应不受分半减息政策的限制,而且为了调节与平衡社会利润,对商业贷款的利率,应该更其提高。
       (二)放款利率提高后,存款利率亦可随着提高,过去由于存款利率太低,群众不愿存款银行,不能尽吸收游资转而使用于经济建设事业上的作用
       (三)今后存款利率为:
       1.群众性活存利率月息九厘。机关经费存款利率月息最高不得超过六厘。
       2.定存利率三个月的月息一分五厘,六个月的一分八厘,九个月的二分一厘,一年的二分五厘,一年以上面商。
       (四)放款利率为:
       1.农业放款利率月息一分。
       2.渔民放款、盐民放款、合作放款利率月息一分二厘。
       3.小本放款利率,集体贷款月息一分二厘,个别贷放月息一分五厘。
       4.工业放款利率月息三分。
       5.商业放款一般按当地市场自然利率为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平均商业利润的百分之二十,最低不得逾月息五分。
       6.工商局放款,机关部队生产放款,公共事业放款月息一分二厘。

(文章来自:中国金融出版社    主编:山东省钱币学会 临沂市钱币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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