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友邻地区之汇兑问题
(一)为促进兄弟解放区贸易往来,交流两地物资,加强市场金融活动,各地区视条件可能,可与附近友邻地区银行订立合同,互相通汇,但如条件不足,进行困难,则亦不必勉强进行。
(二)与友邻地区协商通汇问题时,应依据下列四项规定:
1.汇率——根据两地交接地带之物价指数,计算两地货币比价(亦即边沿地区兑换之市价),给予汇兑。汇出行在汇票上填写付款行之本位币为主,但如汇出行对于边沿区之两种货币比值之市价了解不够迅速,只能根据大概情况定出汇率时,则仅收汇公款,不汇私款,以免商人之投机。
2.与各兄弟解放区汇兑之透支总额,拟定:
(1)与东北行:不得超过本币一万万元。
(2)与华北行:不得超过本币一万万元。
(3)与冀南银行之冀鲁豫区行:不得超过本币五千万元。
(4)与晋察冀边区银行与翼南银行之冀南区行:不得超过本币五千万元。
3.汇费及透支利息——汇费由两地行自行订定后通知对方,但不得逾千分之十,往来利率月息九厘至一分二厘。
4.清偿透支差额——每届结算期前清偿一次(六月二十日,十二月二十日),清偿时以两地指定地点之指定物资及外汇之当时平均指数,来规定两种币制之比价,以此种比价抵销互汇金额,其所余差额,由债务行代购债权行所需之物资及外汇,以收购时之债务行本位币作价折算清偿之。
(三)签订合同时,除依据上述四项规定外,还应确定:
1.通汇地点与各个通汇行处之透支限额,每笔汇款最高额以及汇款种类。
2.清偿差额时计算两地货币比价,双方以何数地之何种物资与外汇之平均指数为标准,及规定清偿差额时之一定比例之一定物资与外汇。
3.互相通报两地行情之办法。
4.统一规定汇款手续、计息办法(各以本位币来户计透支息)、密码、交换印鉴及汇票式样。
5.经过双方总行之批准,始为有效。
六、关于分支行处资金问题
(一)省府已原则上决定在发行额分配中,增加银行业务活动之资金,以达到发展生产、支援前线、改善人民生活的目的。但此项增加之资金,主要运用于农村经济建设上。
(二)关于资金分配的办法,大体上仍根据通函营字第七号的规定,其中关于工商局放款、政府财政透支、机关部队生产放款、公共事业放款、及农贷、渔贷、农村副业贷款(包括合作贷款)、收购外汇基金、对外汇款基金等,由总行统一规定后另行通知外,其余城市一般营业资包括工业放款(包括投资透支等,下同)、商业放款、小本放款、对内汇兑等业务,希各行处务于十月底前,根据经管地区情形(一个行处若经管数个县,则将此数个县中之城镇开展业务所需要之资金,俱计算在内),提出今后城市一般营业资金之数额(办事处不超过二千万,分支行本身不超过五千万,应分别详列开展各种业务所需之数额),以便由总行核定后调整拨付之。
七、代理财政厅收解与划拨财政收支
(一)银行代理金库是将来的工作方向,在目前县级银行机构尚未普遍前,暂不代理金库。
(二)目前各地征收田赋契税等,为数颇巨,财厅已将鲁中、鲁南、滨海三地区政府所收田赋契税等款,代理缴解之任务交给我们银行,凡我上述三地之行处,会后应接收政府交来之该项款项,划收总行,转解财厅,必要时并要代理财厅划付财政开支,其具体手续另定之。
(三)胶东渤海二区是否代理该项工作,由两地分行与行署接洽后自行决定之。
八、关于存放款规程问题
(一)今年一月份所印发之存放款暂行规程,已有若干部分不适合实际情况,准备改订。
(二)该项活期存款暂行规程第二条关于结存数超过二十万,其超过之数不计息一点,今后应改为群众性存款之结存数不论多寡,概行计息,但机关活存,银行需要吸收存款时,给予利息,不需要吸收存款时,如他们必须交银行保存者,应当面言明代为保管,不计利息。
(摘自北海银行总行档案第二号卷)
(文章来自:中国金融出版社 主编:山东省钱币学会 临沂市钱币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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