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是老百姓的金融机关,是调剂农村经济,帮助生产的堡垒。过去的银行,为了发展农村经济,有很多地方,在农村里设立了分社,实行了贷款。但是它贷款的利息依然很高,而且必须以货物、土地、房产作抵押品,因此无形中成为有产阶级的专利品,而对于农村的剥削则实在更加苛刻了。今天我们要反对这种现象,真正做到帮助农村经济的发展。
——摘自《怎样办信用合作社》, 1941 年9月28日《大众日报》经济建设副刊第五期
1923年,河北省香河县成立了中国第一个信用合作社,1931年,梁漱溟在山东邹平建立了信用合作社,1932年,宴阳初在河北定县建立了信用合作社,1943年,陕甘宁边区成立了延安南门区沟门信用社。实际上,北海银行早在1940年就开始在山东各地农村创办农民贷款所,通过发放低利贷款,扶助合作事业、手工业和春耕生产等,农民贷款所扶持各地发展各种类型的合作社,依托合作社成立信用合作部或信用合作社,这就是现在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前身。
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民互助合作的理论,早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即已提出。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把合作社运动列为农民运动的一件大事。限于那时的实际条件,毛泽东还只说到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毛泽东总结革命根据地群众创造的劳动互助社和耕田队的经验,指出了农业的生产合作社这种劳动互助组织在农业生产上的重大作用。
党领导农民在根据地开展互助合作的实践,井冈山时期是劳动互助社和耕田队,延安时期是变工队,在华北、华东和东北各地有互助组。1943年,毛泽东在陕甘宁边区提出了组织个体农民的任务,边区的变工互助组织普遍发展起来。他把土地革命叫做陕甘宁的“第一个革命”,把用合作社方式将个体农民组织起来叫做“第二个革命”。毛泽东做了《论合作社》和《组织起来》两次著名讲话,号召各抗日根据地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广泛地组织这种集体互助的初级的生产团体。
我们来回顾一下山东根据地发展信用合作事业的历史。
1940年7月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通过的《山东省战时施政纲领》,在第三条中提出要“举办低利借贷”,同时要求各地区成立借贷合作社,使金融易于流通。北海银行各分支行处依托地方农救会等农民组织,积极筹建农民低利贷款所,扶持各地合作社建设。以胶东抗日民主政权为例,1940年下半年共建立各类合作社54处,发展社员12112人,其中,信用合作社19处社员1230人,产销合作社16处社员4005人,消费合作社19处社员6877人;淄川抗日民主政府号召各区乡发展经济,自给自足,改善民生,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各区乡普遍成立消费合作社,并办起了信用合作社和纺织合作社;滨海区1941年3月间生产建设大步进展,合作事业发展迅速,共开设各种合作社28处,基金50908元,其中消费合作社22处、生产合作社4处,基金46308元,运销合作社1处,基金1200元,信用合作社1处,基金3400元。
1941年初开始,山东各地广泛发展各种合作事业,使合作社成为集结广大乡村农民的核心。无论在日常用品的消费上,还是在借贷上、运销上都成为农民最可靠的基础,把群众都团结在合作社周围。合作社成为改善人民生活,抵制投机商人剥削,在经济上组织和教育人民为广大人民所自愿参加的组织。政府拨出专款,成立信用社,低利贷款给农民购买耕具或开渠凿井,在资财上帮助农村生产事业的开展;明确要求贷款的目的是帮助生活困难的人们,以发放农户小额贷款为宜,利息不得超过月息1分,期限不超过3个月。
(文章来自:中国金融出版社 主编:山东省钱币学会 临沂市钱币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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