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北海银行启示录第四节信用合作事业: 农村群众 自己的资金互助(十一)

发表时间:2023-03-09 09:45阅读次数:
        据《大众日报》报道:至1941年4月鲁南各地成立贷款所发放贷款,临沂两处,费县一处,边联五处,苍马一处;至1941年5月,临沂贷款2495元,对象多为贫苦抗属小工商人难民,苍马贷款150元,对象为抗属20户,贫民9户,多用作生产建设事业,费县贷款880元,对象同上,边联贷款4600元,对象多为贫苦盐贩,以上贷款利息甚低,三至五厘不等,民众受惠甚厚。
        1942年5月12日山东省战工会财字第一号颁布了关于整理春耕贷款问题的训令,要求各地在开展贷款时,在领导上不但由各地北海银行负责,同时各政权机关、群众团体也应给予有力配合。北海银行要求1943年度贷款总数不得低于2000万元,贷款主要为农民贷款,不得低于50%工业贷款30%,贸易贷款20%;1945年计划发放农业贷款1亿元,其中胶东区3500万元,滨海区2000万元,鲁中区2000万元,渤海区1200万元,鲁南区1000万元,机动准备款300万元。
        我们从一份1944年编写的《消费、信用、产销合作社章程》上可以看出,当时的信用合作社组织管理已经走上规范发展的轨道。《信用合作社章程》共分为八章三十五条,从社员、社股、职员、会议、业务、结算及盈余分配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规定:本社以贷放工农业生产必需之资金于社员,并吸收社员之存款与储金,巩固农村经济,増加抗战力目的。
        第二章社员第四条规定:本社业务区域内或附近之居住之人民,不分性别、年龄,除汉奸外均可入股,为本社社员,但未满法定年龄之儿童入股,无选举权、表决权及被选举权。
        第三章社股第十三条规定:社员之社股,非经理事会之同意,不得以之担保债务,若欲转让其社股时,须经社务会批准,其继承人若非社员时,须先行入社手续。
        第四章职员第十六条规定:本社设理事三至十五人,组织理事会,执行本社社务,设监事三至十五人组织监事会,负责检查本社社务,理事监事均得由社员大会选举之,并选举候补理监事各一至三人。
        第五章会议第二十二条规定:(1)社员大会,第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之。(2)社务会解决理事会和监事会所不能单独解决之问题,每半个月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之,主席由监理事互选之。(3)理事会、监事会,每月召开一次分别由常务理监事召集之。
        第六章业务第二十四条规定:本社业务为存款、储蓄、放款,放款以社员及用于生产事业为限,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得令借款社员觅二人作保。第二十五条规定:本社得以信用金融机关借款,贷给社员。
        第七章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在一个会计年度后,应结算并形成财产目录、资产负债表、业务报告书及盈余分配方案,先经监事会审查后,再供给社员大会阅览。第二十九条规定:本社自会计年度开始起,六个月小结一次,公布营业情形,但社员不得借此退社,分配盈余。第三十条规定,会计年度终了结算后,若有盈余除依次弥补累积损失及付股息外,应将20%为公积金、5%为地方公益金、10%或15%为职员奖励金、60%或65%为盈余返还金,等等。

(文章来自:中国金融出版社    主编:山东省钱币学会 临沂市钱币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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