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7月,内战全面爆发。根据地领导认识到由于和平麻痹,制度松懈,产生财政漏洞,更由于竞相投机取巧,放松生产,再加抢购,导致市场恐慌,物价动荡,因而针对这些经济危机进行了重新部署,检讨了过去和平建设的方针,在9月又提出了将银行工作再转向农村、开展农贷工作、尽快恢复和分设农村机构等部署。在当时国民党军大举入侵的情况下,虽然上述决策难以贯彻实现,但省政府仍然于1946年批准发放农贷2 亿元,实际放出1.65亿元。
1947年1月,山东省政府发出《关于贷款问题的决定》,确定农贷主要由北海银行直接负责,北海银行总行重新把信贷工作重点放到农村。2月,在初步总结农贷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北海银行总行颁发了农业贷款暂行简章及办法的通知,提出了贷款必须用于生产、掌握重点发放及走群众路线等原则,在物价暴涨的情况下,又提出了折实和实物贷放(主要是粮食)的办法。根据此通知要求,北海银行1947年发放农贷达32.2亿元,占当年银行放款总额的45.3%。
1947年底,山东地区战局发生转折。为迎接战略反攻阶段的胜利,1948年1月,中共华东局财委会召开了会议,对银行工作进行部署,决定进一步做好农贷工作,以支援爱国自卫战争的胜利,保证财政收人。会议专门作出《关于银行工作的决议》,决议明确指出:“由于中国农民约占人口的80%,而雇贫农、中农又约占农民的90%,所以我们的银行在今天农村环境中基本上是为农民服务、也是农民银行。”确定北海银行当前的重点是做好发放农贷和代理金库工作,以配合执行三大实施方案,即“精简编制”、降低“供给标准”“ 清理资财”,集中财力,克服财政严重困难,战胜严重的灾荒。
在当时大力精简机构人员的情况下,批准北海银行普设机构。以鲁中区为例,1947年以前农贷工作完全由政府的实业部门办理,自1947年开始省政府决定由银行直接经营,当时银行机构还不健全,只是在县级建立了银行机构,工作人员缺乏经验,到1948 年2月,各级银行机构已普遍建立,各项制度基本健全。1948年上半年北海银行总行共发放各项农副业货款113亿元。农贷利息从秋贷开始一律调整为月息一分五厘,渔盐业和其他副业贷款利息为实物贷款一分五厘, 现金贷款一分八厘。
1948年7月,北海银行总行第一次全省行处会议召开, 通过了《北海银行行处会议决议案》,指出了山东省党政军民今后工作的任务是战争支前和生产建设,以克服灾荒。会议通过认真总结农贷工作经验制定了新的《山东北海银行农民生产贷款暂行章程》,归纳了农贷工作的“八项原则”:①低利贷放,有借有还,不得视同救济;②贷款必须用于生产,并组织本身的资金投入生产;③贯彻生产路线与阶级路线的一致性; ④实行自报公议,群众评议的办法来确定贷款农户、金额与用途;⑤推行实物贷放,灵活掌握保值,贷粮还粮,贷款还款;⑥依据农业生产季节,早做打算,及时发放,不违农时;⑦反对平均分配,实行重点贷放;⑧在建立银行机构和农民组织的条件下进行放贷。章程还对贷款的对象、用途、期限、利息、发放收回的程序、手续等都作了细致的规定,特别是作出了在县以下的区设立贷款员的决议,从而为进一步做好农贷工作提供了组织上的保证。由此,农村金融工作又进入了由北海银行全面掌握,在正确的政策、路线、方式、方法指导下蓬勃开展的新阶段。
1948年《渤海日报》撰文称“北海银行渤海分行今春(1948 年春) 发放之以灾区为主的80 383万元与100万斤粮食的春季贷款,扶持灾区与一般区群众恢复与发展生产, 效果显著”。1948 年秋季北海银行发放农贷 粮食2024.5万公斤、现款29.4亿元。在纠正“ 土改复查”中的“ 单纯的雇贫农路线”,贯彻群众路线,使农贷真正用于生产等方面又较前深入了一步。 1949 年累计发放农副业贷款175.7亿元。农村贷款总量的不断增加和质量的提高,为克服经济严重困难局面,保证从人力、物力、财力上支援战争和南下大军夺取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
北海银行通过农村贷款等方式,帮助农民恢复了生产,促进了农业的发展,为土地改革和生产救灾活动提供了必要的经济支持;同时也为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政权赢得了民心,打下了较为坚实的经济基础,为解放战争的最终胜利进行了铺垫。
(文章来自:中国金融出版社 主编:山东省钱币学会 临沂市钱币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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