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库保管款项,有的来往都有收据,有的用送金簿,到金库送款则由金库盖章。
珍贵物品过去都由金库负责,自银行代理后,改由财政科直接处理,金库只收有用的货币。
(2)支款手续。支库接到上级金库通知书及提款人所持支票,将支付通知书之一、二联连同领款人之领款书汇齐保存,在支库账上按支付数减去在银行的存款,在没有银行办事处的县,金库给各科代管之款,凭取款条或提款簿(须由负责人盖章)支用。
(3)解款手续。县金库向支库解款过去是随征随解,按科目写解款书,填明币别、数额,支库查明相符后收账。反“扫荡”中又通知各县接到支库指示后再行解款。反“扫荡”后,对机构不健全的县是按月清交,或由上级了解库存数根据需要指示解交。
2.汇兑业务。在根据地内汇兑业务开展较晚,鲁中是1942年下半年才开展的,这时各地支行、办事处基本上已建立起来,主要形式是信汇和汇票,服务对象是工商贸易部门和合作社,私人的很少。与敌区建立外汇关系稍早,但开始时基本上是以物易物形式。如根据地卖棉花、烟叶到敌区,把钱存到敌区商号,或直接拿金子存入敌区商号,北海银行开汇票到敌区商号取款,购买根据地必需的物品;反之,敌占区的工商业者也可开汇票到根据地,主要是通过贸易局联系,也有与银行建立秘密关系的。
1943年下半年后,随着敌我力量对比的变化,根据地日益巩固和扩大,敌人的经济势力日渐衰退,北海币的信用日益提高,敌占区的工商业者主动来根据地做生意的逐渐增多,除在边沿区与北海银行分支机构发生货币兑换外,北海银行还与敌占区的工商业者建立了直接的汇兑关系。鲁中分行与济南、潍县、益都建立了几个点,有的是商号,也有的是钱庄。此项业务在工商局成立后,于1944年下半年划归工商局办理。
北海银行鲁中南分行档案第一卷中的《鲁中北海银行一九四三年工作报告》,记载了鲁中区1943年的汇兑情况。
内汇:为解决商人携带货币之不便,及使本币扩展流通,今春规定了汇兑条例及通汇地点,普遍张贴布告,并在沂南马牧池、界湖两地召开商人座谈会,布置汇款各端,自此以后沂蒙与各地(滨海、胶东、泰南、泰山)已开始汇兑,汇款对象多是运销商及机关汇兑。后以各地本币价格不同,而一般商人多为渔利而汇兑,故在下半年即宣布停止,可是仍有个别地区不遵决议继续进行(如泰山、泰南)。
3.收购金银业务。收购黄金、白银的业务,从北海银行一成立就发生了。鲁中沂南的铜井金矿,生产的黄金全部交到银行。开始是作为银行的准备金,后来至1943年下半年,才拿出来作为与敌占区的外汇基金。
北海银行鲁中分行1943年工作报告中记载了金银收购业务开展情况:买卖生金银。生金的购买,是为了解决敌区购买问题及备作基金,购买对象多为金矿局,在群众中购买者很少。银元以春荒所致,存户无力保存,当由政府责成银行收买,以解决民困。继则银价大涨,敌区商人借此输入银元,从中渔利,我又恐积压资金,故决定停止收买。
刘惠英在回忆录中讲述了北海银行出纳人员收购金银的情景:“鲁中有个铜井金矿,就在沂南县。我们支持金矿生产,并包购其生产的全部黄金,同时也收购民间零散的金银首饰和银元等。
我们这些办理收购的同志,大都没有见过黄金,也未经过技术培训,只靠一副金牌子在一块试金石上划来确定成色,但还是把这项工作承担起来了,防止了根据地的金银外流,并用这一块块金条和零散金银作为外汇,到敌占区换来根据地军民急需的物资。
为了保护好这些贵金属,在机关转移时,要将沉重的金条缝在子弹带形状的带子里,由可靠的同志缠在腰里行军,保证人在黄金在。其所以不用马驮,是怕马受惊丢失。”
综上所述,植根于沂蒙革命根据地的北海银行总行,在中共中央关于“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财经工作总方针指导下,积极支持抗日民主政权的各项事业,开展了以发行货币,与敌进行货币斗争,发放生产贷款,调剂城乡金融为主要内容的金融货币工作。通过建立独立自主的货币制度,稳物价,促生产,保障了根据地所需的军政供给和人民生活的相对改善。北海银行开展金融货币工作的实践,为新中国成立前后金融建设积累了经验,也为我国社会主义金融事业的顺利发展作出了贡献。
(文章来自:中国金融出版社 主编:山东省钱币学会 临沂市钱币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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