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银行在沂蒙》:第二章北海银行总行在鲁中的创建与发展第五节北海银行总行在鲁中的业务活动(七)

发表时间:2023-01-23 15:03阅读次数:
       四、其他业务
       1.代理金库。1941年8月20日,山东省战工会制定《山东省金库暂行条例》,共二十四条。1942年5月,《山东省金库暂行条例》正式颁布实施,省战工会责成各级北海银行经理金库业务。

       贾洪在《回忆抗战时期的北海银行总行和鲁中分行》一文中回忆了银行代理金库业务的情况:
       “银行成立银行代理金库,这是北海银行总行成立后除发行钞票以外的第一项业务,因当时银行是归财政部门领导,有的是合署办公,行军也在一个单位,银行成立初期发行的钞票,实际上作了财政开支(数量较小,后来作了清理),同时财政的收入也可临时作银行的资金,财政的上缴下拨都可通过银行办理,这样就很自然地形成银行代理金库的业务。 
       我记得1941年,艾楚南同志曾以山东分局财委会名义打电报给各地区,强调统一财政收支,严格建立金库制度,并要求充实机构,有银行机构的金库工作可由银行代理。
       1943年下半年省战工会才改变银行代理金库制度,将各级金库划归政府。从此各地分支行办事处多数与金库分开了,但总行代理金库的时间较长一些。我记得华中银行与北海银行合并时金库与银行还在一起,总行出纳科科长胡荣佳也是财政厅的金库主任。”
       北海银行一份1942年的金库工作报告介绍,银行全面代理金库后,在各种制度的执行和手续建立完善,以及人员配备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那时的代理金库业务管理已较为完善和严密。
       金库原为独立性质,上下级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同级政府首先是监督指导关系,没有直接领导金库与支配款项的职责。各县金库工作上的问题都由财政科来决定,现在则由上级金库指示和决定。
       关于各种制度的执行情况。建立并完善了收支、报告、解交和供给制度。
       (1)收支制度。支库据各县解款书与联单收款。付款均凭上级金库支付通知书,否则概不支付。支库的收入概交支行,支款概由支行提出,不负责保管现款。县库在有银行办事处的地方与支库同,没有办事处者也很少有随便挪用的现象。
       (2)报告制度。除文登能经常按期作报告外,都未很好执行。
       (3)解交制度。1月至6月的收入,支库按实收数全部解分库。县库是按各县存款情形解交,如支库急需随时通知解交。
       (4)供给制度。成立银行办事处者由银行办事处供给,没成立者由政府供给。
       关于各种手续的建立和完善方面,也较以前有了很大的变化。
       (1)收款手续。过去是各区各稽征所直接到县库交款,县库在核查解款书无误后,开给收款书。支库收县库与专员公署本身的款时,手续与县库同。银行代理后,改为县库一切收入都先交财政科,财政科再按地方收入、国家收入两种科目以送金簿交县库,县库查点无误后在送金簿上盖章,每晚开给三联单,一、二联作本库报告交支库,三联作收入存根。支库收到县库交来现款,先交银行查点,由银行开给支库收据,支库给支行出账,给县库存着。如有缉私提成或有支付书,概在金库账上清理,银行不负责任。

(文章来自:中国金融出版社    主编:山东省钱币学会 临沂市钱币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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