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银行在中国红色金融中的历史地位研究(六)

发表时间:2022-04-08 09:52阅读次数:
(四) 北海银行是一个全能型银行
       北海银行在金融履职方面,除了发放商业性贷款,还注重发放政策性贷款、开展合作金融业务,同时具有发行货币金融调控和监管等职能,是一个集商业性、政策性、合作金融和中央银行职能于一身的全能型银行。北海银行所开展的各类金融实践,为建国后我国金融监管、金融发展提供了宝贵经验。
1.积极开展政策性金融业务

       北海银行的政策性金融业务,主要体现为在农村地区发放低息贷款、支持农民和农村发展经济。1940年北海银行总行成立后,即要求各地设立农民贷款所,以扶助农合事业和春耕生产,这个时期的农贷工作尚处于零星发放阶段。1941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土地政策的决定》发布后,北海银行承担起组织全省发放农贷的任务,从此农贷进入统一安排、全面发展的阶段。截至1945年,山东省各地农贷超过1万亿元。解放战争初期,北海银行一度将工作重点转向城市,撤销了农贷机构,农贷工作因此受到挫折。1946年7月内战爆发,加之连年灾荒,导致根据地物资紧张,轻视农贷的恶果显现。1946年9月,北海银行将工作重心再次转向农村,逐步恢复和分设农村机构,农贷工作再次步入正轨。
       北海银行在开展农贷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有不少教训。1944年11月,山东省行政工作会议指出其不足之处:“贷款组织不严密,发放机关与农村部门脱节,基本上仍是交由政府事业部门组织发放;没有注意增产与示范的作用;重贷轻收现象普遍存在”等[33]。历史是一面镜子,当年北海银行农贷业务中出现的问题,今天我们在开展“三农”信贷工作中依然存在。研究这些问题以及当年的解决办法,对于指导今天的农村信贷工作乃至农村金融改革仍有借鉴意义。
2.大力支持合作金融发展

       信用合作社是老百姓的金融机关,是调剂农村经济、帮助生产的堡垒 [34]。我党一直重视在农村地区开展信用合作运动。早在1927年3月,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就把合作社运动列为农民运动的一件大事。1940年7月,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通过了《山东省战时施政纲要》,提出“要举办低息借贷……各地成立借贷合作社[35]”。此后,北海银行各分支行依托地方农救会等组织,积极筹建农民低利贷款所,扶持各地合作社建设。在胶东地区,1940年下半年共建信用合作社19处、社员1230人。从1941年开始,山东各地广泛发展各类合作事业,其中信用合作社成为集结广大农民的核心。1948年7月,《北海银行第一次全省行处会议决议议案》对农村信用合作社事业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应以组织群众自己资金互助的信用合作事业为主要努力方向……组织农村信用合作事业,必须是群众集股,是群众自己推选出的干部,在群众民主监督之下组成。在已有真正群众性合作社的地方,信用合作社应是综合性合作社的一个部分[36]”。
       可见,山东根据地在开展信用合作事业过程中,注重坚持为群众服务的方针,兼顾信用合作组织群众性、管理民主性和业务灵活性。这些早期的合作金融实践,不仅促进了信用合作事业在山东革命根据地蓬勃发展,而且为新中国农村信用社发展积累了宝贵经验。
3.稳健履行国家银行职能

       北海银行不仅具有货币发行权,还具有货币调控、金融监管、代理金库等其他中央银行职能。正如1948年1月7日,华东财委会《关于银行工作的决议通知》所指出,“北海银行是山东省的地方银行,但由于它被授权发行山东省范围内独占的货币,因此它在山东省内执行了国家银行的任务,是政权的一个组成部分”[37]
       一是货币调控。币值稳定与否关系到货币的信誉和群众的拥护,因此北海银行高度重视货币调控工作,注重监测市场物价指数,并与工商和贸易管理部门一起调控市场。在北海币发行后,以一部分北海币用于发展生产,充实货币基础;另一部分用于购买粮食、棉花、布匹、金银等重要物资,作为北海币的准备基金,此项准备基金约占发行量的半数。北海银行利用这些重要物资来调剂北海币币值、稳定物价。当北海币市值跌落、物价高涨时,即出售物资、压低物价,提高币值;当北海币币值上升、物价走低时,便购存物资、压低币值,提高物价[38]
       二是金融监管。1945年北海银行总行《关于目前银行工作的指示》(总字第一号)指出,“政府银行除受政府委托代理发行货币外,在中心城市的一些金融事业如银行钱庄等,政府银行应起到领导与管理的作用,不让他们自流与违犯政策。这是目前北海银行的一个新的工作,应特别重视与创造经验”[39]。这表明,随着解放区的扩大和北海银行接收、接管金融业务的增多,北海银行的职能也在不断拓展,开始逐渐行使金融监管职能。
       三是代理国库。1946年9月18日,《北海银行总行分行行长联席会议议案》指出,“银行代理金库是将来的工作方向……财厅已将鲁中、鲁南、滨海三地政府所收田赋契税等款,代理缴解之任务交给我们银行,凡我上述三地之行处,会后应接收政府交来之款项,划收总行,转解财厅,必要时要代理财厅划付财政支付”[40];1948年1月7日,《华东财委会关于银行工作的决议通知》决定:“会议一致拥护山东省统一收支程序,接受代理金库任务,并通过金库办事细则[41]”。这表明:随着政府财政收支任务的加重与不断规范,北海银行逐步实现了代理国库的职能。
       四是货币管理。随着货币发行数量的不断增多、流通区域的不断扩大,加强流通券的管理日益重要。北海银行不仅要大力打击北海币制假、贩假、用假现象,还承担着兑换破损币等职能。为加强残损币兑换工作,除了北海银行分支机构外,还在各地设立代办点。如1946年11月24日,《山东省北海银行破本币代兑所组织章程》规定“本行为巩固本币信用,便于兑换破币及进行反假票斗争起见,特于分支行处所辖各该地区有计划地设置代兑所组织机构[42]”。

(本文作者:郑录军   李菡    孙军   原载于:《北海银行历史研究文集》  未经作者和本站同意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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