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财委会关于银行工作的决议通知

发表时间:2023-06-28 10:22阅读次数:
华东财委会关于银行工作的决议通知
      下列决议经财委会审查通过,希即讨论施行。
华东财委会
一九四八年一月七日
目    录
      一、 银行性质和工作方针
      二、 工作任务
      三、 组织机构与干部配备
      四、 其他
      五、 附件
          (1) 编制表
          (2) 金库办事细则
          (3) 业务参考材料(略)

      一、银行性质和工作方针
      北海银行是山东省的地方银行,但由于它被授权发行山东省范围内独占的货币,因此它在山东省内执行了国家银行的任务,是政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既不能混同于一般的资本主义的商业银行,更要区别于国民党的所谓“国家银行”。我们的银行应该执行政权所代表的阶级相一致的阶级路线(产业工人、手工业工人、雇贫农、中农、广大的小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及其他民主分子),对于这些阶级(不是钱庄老板和银行老板),我们银行在自己工作范围内为他们服务,而不是用我们雄厚的力量去压榨他们(像国民党地区的“国家银行”与商业银行所做的)。由于中国农民约占人口的百分之八十,而雇贫农、中农又约占农民百分之九十,所以我们的银行在今天农村环境中基本上是为农民服务,也是农民银行。
      山东省政府授权北海银行发行独占货币,一方面排斥了蒋币,使人民脱离蒋匪的通货膨胀掠夺;另一方面就是山东省政府向人民借得了一大批款项,处理这批款项是政府的权力。政府考虑全局,以对人民负责的精神,把它分为若干部分,以分别支持自卫战争的需要,建立各种公营企业,其中一部分分配为银行资本金,银行根据政府发展生产的政策,运用此资金,进行其本身业务,帮助人民,特别是在今天土改中翻身的农民发展生产。消灭高利贷,为发展经济而服务。
      因此,我们的工作范围可概括为以下四条:
      第一,发行独占货币,排斥蒋币,严禁假票,建立巩固的本币市场。
      第二,支援爱国自卫战争,供应战时财政的调度,并代理政府金库,以保证财政收支统一。
      第三,以银行的资本金为农村的城市的基本群众发展生产服务,为消灭高利贷发展经济服务。
      第四,在一般情况下掌握市场通货流通规律,予以适时的膨胀与紧缩,以求币值相对的稳定。
      二、工作任务
      1. 农业贷款
      农业贷款是我们银行所有各种贷款(渔盐、小本、合作、工商)中的主要业务,是从金融方面促进经济发展的主要办法。在今天贯彻土改以及生产节约备荒保证前方供给总方针下,则是扶助土改中翻身雇贫农为主,以及受蒋灾不能维持生产的雇贫中农,使他们获得生产资本,提高土地的产量,并以此消灭封建高利贷剥削及建立农村新式资本主义的借贷关系。因此,农贷不是只顾目前对农民的救急一时盲目而无发展前途的工作。
      银行发放农贷必须有雄厚资金及时满足农民要求。过去银行资金分散使用,应重新集中用于农贷;过去以现金贷款因币值不稳定农贷资金无从积累,应逐渐改为以实物贷放为主;过去银行没有普遍机构,农贷分散为政府部门贷放,既不能保证正确贷放与积累经验,又无人收回,资金徒然消耗,今后银行应负起本身职责,主管贷款。因此我们会议决定:
      第一,银行暂时取消过去决定各种贷款基金(以后根据情况需要另行增设),一律改为农贷基金。此外并请华东局财委会在旧历年前准拨鲁中农贷基金五亿元,鲁南四亿元,滨海四亿元,其中包括种子、肥料、耕牛、农具、副业等。以农民为对象之各种贷款,具体划分由各行按实际需要决定。
      第二,所有农贷基金,在不刺激粮价的条件下,逐渐变为黄豆、豆饼、小麦等粮食。今后贷放种子及肥料均以实物往来,农具、耕牛等则以现款往来,农贷以借粮还粮、借钞还钞为原则。
      第三,利息方面,暂时倡议钱利仍以月息一分五厘到二分计算,实物利息根据收获季节计算。规定秋收后借麦种明年夏收还小麦,其利息每百斤十五斤,延到秋收后还的每百斤二十斤。春天借种借肥料,夏收时归还,每百斤七斤半,秋收后归还再加五斤,第二年夏收归还再加十斤。其最后决定由各分支行就地与群众讨论后报告总行转财委会决定。
      第四,银行应具体了解当地农民在一年中耕种几次,施肥几次,收获几次,并各在何时。依据以上了解的情况,把资金有计划地周转,先后衔接不断,以使农民在每次耕种施肥时,都能得到一定的贷款扶助。
      第五,银行现在资金不足,普遍发放,平均分配,其结果是大家借得很少,大家都不能解决困难。必须采取重点发放,选择土改正确进行,最贫困,受蒋灾、水旱灾荒最严重地区为重点。借户中则选择最贫苦、最缺乏生产资金的贷户为重点。贷款数目务求解决借贷农户之生产资本的要求,并以借户六至十家组成借户小组(有劳动互助组者不再组织),互相保证贷款用于生产,不乱用。干部、军工烈属、荣军在农贷中视同一般农民,无特殊权利。
      第六,为保证以上贷款原则的贯彻,规定:
      (1) 农贷之分配权,应由当地党委、农会、政府实业部门及银行会同商定之。
      (2) 银行为农贷之主管机关。
      (3) 发放农贷之动员组织,应由党、政、农会、银行共同负责进行,具体确定贷户应走群众路线,由村农民大会最后决定。
      (4) 发放贷款应由银行与借户直接经手交接立据。
      (5) 凡党委政府尚未及时解决银行干部问题,以致银行尚未建立机构之县或区,则农贷暂缓发放,经迅速建立银行机构以后再放。
      (6) 如灾荒过重、需要进行救济之地区,应由政府向上级政府请求拨款救济,不得直接向同级银行要求动用农贷基金,移作救济之用。
      第七,进行农贷工作时,要在农民中做广泛宣传,指出农贷要用于生产以及银行与农民的关系等生动标语口号。
      2. 代理金库
      会议一致拥护山东省统一收支程序。接受代理金库任务。并通过金库办事细则(办事细则另附),呈请省府审查,颁布施行。
      三、组织机构与干部配备
      1. 银行金库组织系统:
      为保证以上工作在各个行政区步调一致,易于贯彻并积累经验,决定银行金库为垂直系统。
      2. 分支行编制:
      A.增设县办事处:
      (1) 滨海,除原有临沂、日照、竹庭三处外,增设莒县、临泳、莒南三处。
      (2) 鲁南,连原有办事处在内,计平邑、白彦、麓水、苍山、费县、赵键等六处。
    (3)鲁中未讨论。
      B.分支处编制(附表):
      3. 干部问题:
      过去银行机构在县以下既不普遍,已有的也大多数不健全。今后,各县既要接受代理省金库任务,又要发放农贷以扶持翻身农民,故县银行办事处必须建立与健全。
      (1) 县办事处主任须调相当于县府科长级干部担任。
      (2) 区贷款员选雇贫农成分、公正无私的积极分子担任。
      (3) 县区银行干部请同级党、政机关负责配备,后如有调动应征得上级银行之同意。
      (4) 各级银行工作人员在政治生活上归各级党政机关领导,按级参加政治性会议及阅读一定文件,请各级党政负责人按照同级党政民干部一律照顾。
      四、 其他
      1. 银行经常费,自一九四八年度起一律按供给标准由同级政府统一编制预算,向省府请领。
      2. 银行办事处之警戒,请由县政府负责。


(文章来自:中国金融出版社    主编:山东省钱币学会 临沂市钱币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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