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北海银行破本币代兑所组织简章

发表时间:2023-06-21 14:52阅读次数:
山东省北海银行破本币代兑所组织简章
(1946年11月24日 总行第十号通函附发)

 
       一、本行为巩固本币信用,便于商民兑换破币及进行反假票斗争起见,特于分支行处所辖各该地区有计划地设立代兑所组织机构。
       二、代兑所机构为委托代办性质,原则上应限于合作社,公营商店或有信用之私人商号。由本行管辖行处给予委托证明书,并对外正式挂牌。
       三、代兑所之工作任务为:(甲)兑换破本币。按本行规定标准给予兑换,兑入后按本行规定办法分类整理清楚,解送本行分支行处,兑换通用本币。(乙)进行反假票斗争。如将本行发给之各种真假票样,对外公布,每逢发现假票,应利用集会,用口头及文字向群众进行宣传,并替群众识别真假票以及检查假票等。
       四、代兑所不应经营上项规定以外之本行业务,并不得冒用本行名义,对外发生其他业务关系及其他违犯本行规约之行为。如有该种情形由该商号或合作社自行对外负责,与本行无涉;对本行并应负法律责任。
       五、代兑所兑入之破本币整理后解送本行时,得按本行破本币兑换提成办法,给予提成奖励。其查获之伪造本币亦得按奖励查缉伪造本币办法予以奖励。其宣传反假票斗争必要时之费用,经过其管辖行处同意后,可以实报实销。此外一般不另发基金及其他待遇。
       六、代兑所每半年考核工作成绩一次,凡热心服务宣传与检查假票特别努力,兑换破本币为数甚多者,由本行管辖行处授给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之奖励金。
       七、凡到代兑所兑换之破币,不论大宗或零星,概不给予提成。如有非委托兑换之商号或私人积存及兑入大宗破本币,并按票种分类整理清楚者,可送到本行分支行处兑换,亦得给予提成奖励。
                    (录自北海银行总行档案第三号卷)
 


(文章来自:中国金融出版社    主编:山东省钱币学会 临沂市钱币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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