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伙食费
(一)普通伙食:每人每日粮食一斤十四两半(细粮三分之一,粗粮三分之二),菜一斤(以当时当地最普通的菜为准),油五钱(以豆油为准,吃生油者每人每日八钱),盐五钱,木柴二斤(烧高粱秸者每人每日三斤,烧炭者不满二十人的单位每人每日二斤,二十人以上的单位每人每日一斤半),每人每月猪肉一斤(以上重量均按市称计算,下同)。
(二)武装及勤杂人员伙食:每人每日粮食二斤一两(细粮三分之一,粗粮三分之二),余同普通伙食。
(三)保健伙食:每人每日细粮一斤十四两半,余同普通伙食。
(四)轻病员伙食:菜油盐肉按普通伙食加一倍,余同普通伙食。
(五)重病员伙食:菜油盐肉按普通伙食加二倍,余同普通伙食。
(六)产妇伙食:怀孕七个月起至产后一个月止每人每日细粮一斤十四两半,产前产后两个月菜油盐肉按普通伙食加一倍,余同普通伙食。
(七)夜餐:夜工至十二时者每人每夜细粮十两,通宵工作者每人每夜细粮十四两。
(八)客饭:凡脱离生产人员,除有特殊原因外,一律收取粮票或代金,不得报销客饭。民佚伙食按勤杂人员计算。
(九)出差伙食:出差人员应领用原来伙食,在原来伙食内报销,如因特殊情形不敷用者,可增发出差费,但以每人每日不超过两斤锅饼之所值为限。
二、津贴费
(一)普通津贴:每人每年鞋四双(内棉鞋一双),线袜两双(或布袜一双),毛巾两条,牙刷两把,每月理发两次,分期按当时当地之市价折发代金。通讯员每人每年增发鞋二双。经常出发之事务员及营业员每人每年增发鞋一双。各项物品以解放区中等产品为准。
(二)技术津贴:新参加之特殊技术人员,按技术之高低发技术津贴以供给其家属一人至二人生活为准,但须事先呈请总行核准。
(三)妇女卫生费:每人每月皮纸三十张(孕期停发)。
三、办公费
(一)文具:墨水每人每月半瓶(记账与抄写重要文件用化学墨水,其余用自泡墨水),钢笔杆每人每半年一支,笔尖每人每月一个,办公纸平均每人每月两张(以行联纸为准),按工作需要分配之。其他文具按实际需要购买之。
(二)灯火:六、七、八月每灯每夜半两,其余月份每灯每夜一两,夜工至十二时者加发一两,通宵工作者加发三两,干部二人以上共一盏灯,其余四人以上共一盏灯。火柴每灯每月一厘,伙房可酌加一厘至二厘。
四、邮电费
(一)邮费:因公用之信封信纸邮票实报实销。
(二)电费:电话电报等费用实报实销。
五、教育费
(一)书报:以平均每人每月不超过二十元为准,其因工作需要必须超过者,应事先经分行以上之核准。
(二)学习纸:每人每月行联纸一张。
六、饲养费
(一)草料:骡马每头每日草十斤、料五斤,驴每头每日草八斤、料二斤,牛每头每日草十五斤、料二斤。
(二)马杂:马掌每两个月一副,缰绳每年一副,皮条龙头每年一换,马药实报实销。
七、被服费
(一)被子:干部每人每四年一床,其余人员每人每三年一床,每床二面三幅中等宽土布,长六尺五寸(市尺)。
(二)衣服:单衣每人每年一套(总行科长、分行行长以上干部穿军装,其余穿便衣),棉衣普通干部每人每两年一套,通讯员事务员警卫员每人每三年两套,无大衣者棉衣之棉花二斤半。大衣行员干部每人每三年一件,警卫班通讯班每班发公用大衣两件,三年一发。营业员经常出发者,可酌发公用大衣,但须事先经分行以上的核准。女同志每人每年发短裤一条,衣服之质料一律以中等土布为准。
八、杂支费
(一)脱离生产人员一般不招待,其必须招待者,除茶叶纸烟外,客菜每人每餐不得超过一斤肉之所值。
(二)擦枪:长短枪每支每月平均二钱油一寸布。
(三)零星费用:以节约为原则,实报实销。
(文章来自:中国金融出版社 主编:山东省钱币学会 临沂市钱币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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