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北海银行在滨海、鲁中和鲁南第五节北海银行总行返回鲁中(五)

发表时间:2023-02-20 08:43阅读次数:
        随后,北海银行总行还就存款、放款、利息、投资、营业,以及资金分配、机构调整等作了一系列调整,有的作出了新的规定。
       1946年1月17日,山东省政府黎玉主席签发的对银行工作的指示中指出:几年来各地银行工作,不论在调剂金融、扶助生产上,还是在根据地建设上,均起了很大作用,尤其在大进军,新解放区久被敌伪压榨剥削,民生凋敝,工商萧条的情况下,银行及时解决他们的资金,恢复了工商业的经营,奠定了农民及渔盐民生产的基础,但因以往敌后分割形势, 各地区银行工作还未真正统一, 对整个的金融调整,发行贷放,均未能通盘计划,各级政府在对银行工作的照顾上也不够注意,未能加强领导与帮助,甚至随便借款,认为领导可以不遵守上级的制度与规定,或者不领导,即不管不问,对贷放则认为是救济,光贷不收,收贷则认为群众观念薄弱,这些思想都是错误的。
       为了今后加强银行工作,省政府提出几点工作要求:

       一是银行工作自农贷归政府办理、银行协助后。现银行工作主要任务是掌握城市、海口等经济重地。开展汇兑存放业务,调整金融。扶助生产,繁荣市场,改善民生。
       二是各地银行组织除各地成立分行外,在重要城市可设支行及办事处,各地可按经济条件,分别酌情建设。
       三是以后大批贷款,如农贷、合作贷款、工商局及其他贷款或授资,均经省政府统一规定或批准,各地不得自由分配,以免导致货币的膨胀。胶东、渤海分行的贷款必领于两个月前作整个计划报告省政府批准,贷款均须定期收回,以便货币的流转与紧缩,尤其今春货币可能膨胀,如不适时收缩,则恐导致物价上涨。
       四是工商局之贷款,既可以收缩,又是经济斗争之资本,还可以解决财政任务,是不可忽视的。过去规定工商资金应占发行额的二分之一,今后大体上仍保持这个规定。胶东应多给工商局资金,以便掌握物资,平衡物价,解决财政任务。
       五是货币发行工作,滨海、鲁中、鲁南三区统一,胶东、渤海分行仍要继续印发,票样转各区,以防伪造。发行额与用途必须经省府批准。
       六是各级政府应把银行看作是我们金融的钥匙,我们要很好地帮助它、领导它,但不应违反它的业务,随便批借款项,随便决定贷款,只贷不收等,更不要采取不能支配款项即不管不问的态度。银行干部也不得强调系统,独立分散,独断专行,甚至感情用事,不接受政府及群众的意见。
       最后要求各地接到指示后,要立即召集银行干部作检讨,并双方检查,总结过去银行发行贷款工作,提出工作计划向省政府报告。
       随着经验的积累,北海银行的规章制度越来越完善,颁布一系列的规章制度。

(文章来自:中国金融出版社    主编:山东省钱币学会 临沂市钱币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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