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银行大事记(十四)

发表时间:2022-08-25 17:32阅读次数:
      11月  鲁南工商管理总局成立  耿荆山任副局长兼行长,之后鲁南分行由专署财政科划出并入工商局。银行干部七人。
      12月4日  胶东区行政主任公署重新规定法币在未停用地区使用办法  自1944年1月起取消以前在未停用法币地区法币二折使用,今后不再规定法定比价;尚未停用法币地区,税款收入必须收法币者,由海区工商管理局,根据自由市价以县为单位,随时规定按比例(如拾元法币抵北币一元)折合征收;银行公营、民营工商业及一切私人交易支付法币时,均按市价计算,不受规定价格约束;尚未停用法币地区,不得滥行没收。
      12月  北海银行总行由何家店子迁驻李家宅子村  除中间因日军“扫荡”,短暂移驻过小山前、吴家庄子外,至1945年6月总行迁出滨海前,基本一直驻扎此村。
      冬季  北海银行鲁南支行与鲁南专署财政科合并
      本年度  《北海银行代办所简章》颁布  规定代办所条件:凡农村合作社有正当营业之商号,具有保证人者,愿为代办本行工作,经本行同意给予委托书。工作范围及权限:代办识别兑换本币,介绍存款汇款、收买生金银并调查物资涨落及货币流通情形报告银行。待遇:开始代办后,以代办事情之多少,银行给予低利放贷一千元至三千元,助其业务之发展。对奖励等级(三等)、标准、期限和惩处事宜作具体规定。
      本年度  北海银行总行确定1943年度到1944年秋货款总数不得低于两千万元分别由各区负担  强调农货不得低于50%,工业贷款30%,贸易贷款20%。以保障农业商业均衡发展。
      本年度  清河区行政主任公署清河军区司令部、政治部下发限制法以保市热止粮食外流衣工商业均衡发展的联合通令
 

      一九四四年
      1月10  中共中央山东局决定清河区党委与冀鲁边区党委,建立中共中央山东分局渤海区委员会(简称海区党委),同时成立渤海行署和渤海军区
      1月22  清河分行发行二十五元、五十元、一百元三种本票
      1月24  清河区行政主任公署发出货币斗争工作补充指示》
针对本币比值提高、物价没有迅速下降、法币兑入多等现象,特决定:根据地内一律于二月底停用法币;大量进行兑换工作,保证自由兑入兑出,出入价格一致;在法币停用前,本币价格应顺应市场变化;要防止本币短时间大量出现,应存储大量物资;及时兑出伪本票,不应存储;严格货物出入境手续及外汇兑换办法;加强敌占区游击区群众教育说服工作;健全各县工商管理局。

      1月27日  胶东区党委财委会决定低利贷款工作由银行转交政府办理  低利贷款(包括农村贷款、纺织货款、渔盐贷款、合作贷款、副业小手工业贷款等)由银行移交政府实业部门办理,银行则集中力量办理存放款及内外汇兑;凡贷款工作移交于政府实业部门的地区银行给记账员一人、能掌握放款工作的干事一人、尽可能配出纳一人,干部要固定化和专业化;确保各种贷款能贷到群众手中;银行和政府双方要严格执行交代制度;移交后,银行组织机构设置不以行政划分为限,根据经济条件及实际需要重新设置。
      2月13日  胶东区行政主任公署下发1944年春耕贷款的指示  (1)确定本年度春耕贷款一千五百万元,贷种二百万斤,其中东海区五百五十万元,西海区四百万元,南海区一百万元,北海区四百二十万元,莱东三十万元。(2)货款工作由县政府的农林科、农救会与银行及区公所、区农救会共同组织。(3)贷款用途分为水利30%、肥料30%、耕畜30%、农具8%、种子2%。(4)简化手续,确保春耕贷款确定用在农业生产上。

(本文作者:《北海银行档案史料选编》编辑组   原载于:《北海银行大事记》  未经作者和本站同意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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