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 关于禁用民生银行钞票的通知和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发布北海银行组织章程

发表时间:2023-03-30 11:17阅读次数:
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
关于禁用民生银行钞票的通知
(1942年1月11日  财字第21号)

 
       査山东省民生银行纸币,原系韩复榘在山东时所发行,资金短少,等于空头支票。抗战后,沈鸿烈不顾民生疾苦,复继续大量印发,数年来流通巨万,我全山东人民受其毒害者实非浅鲜。乃近来敌人为扰乱我金融,破坏我抗战,竟以山东省兴农委员会名义(伪组织),复将该行接收继续办理,据青岛《新民报》民国三十年十二月十日载称:“山东省民生银行整理委员会青岛整理部顷奉到整理委员会函,特函达各界查照。兹录原文如下:敬启者:案奉山东省民生银行整理委员会第八四一号分函略开:山东省兴农委员会业经成立,所有本行资产应遵章移交清楚,函达查照办理等因,奉此。敝行送于十一月底将前段事务结束移交完竣,即自十二月日起所有敝行一切事务,统由山东省兴农委员会民生银行青岛整理部名义启用新关防继续办理。”等语。是该行自去年(民国三十年)十二月起,业已为敌利用,直接成为敌人扶植下之伪钞。我们为巩固敌后抗战金融,避免人民受害,对伪民生银行伪钞之流通,自当禁止使用。特此通知全山东各级民主政权机关,自即日起应即布告民众,明令禁用,并广为宣传严加查禁,以期彻底禁绝流通为要。
(摘自山东省档案馆山东省政府档案)

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发布北海银行组织章程
(1943年6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繁荣根据地经济,加强对敌金融货币斗争,特设立北海银行。
第二条  各地北海银行均依本章程组织之。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总行设经理一人,副经理一人,下设秘书一人,科长三人。
(1)发行科:分发行,鉴定、收支各股及印刷所。
(2)会计科:分稽核、会计、金库三股。
(3)营业科:分营业、汇兑二股。
(4)庶务股。
各股设股长一人,并视事务之繁简,设股员若干人。印刷所之组织另定之。
第四条  分行设经理一人,下设秘书一人,科长三人。
(1)发行科。
(2)会计科。
(3)营业科。
各科视事之繁简,各设科员若干人。
第五条  支行设主任一人,行员三人,办事员一人至二人,分掌会计、营业、出纳等事宜。
第六条  县办事处设主管员一人,办事员二人,分掌会计、营业、出纳等事宜。
第七条  各县得在重要集镇酌设代办所,其组织另定之。
第八条  各级银行除受上级银行之垂直领导外,并受同级政府之指导与监督。


第三章  营  业
 
第九条  各级银行得兼理所在地下级银行之业务。
第十条  总行对各分行及直属支行除在工作上作原则的领导督导外,其一切银行业务,得按各地区之需要自行统一办理之,但本币发行数目应事先报告总行批准。
第十一条  各级银行除照规定经营存款、放款、汇兑及一切银行业务并代理,同级政府之金库事宜。
第十二条  本币之发行除经指定之分行外,其他分支行及以下之组织不得代理发行事宜,并依战略区为单位注以地名。
第十三条  各分行或直属支行每年决算一次(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日),以计算营业之盈亏,并将决算报告总行审核,如有盈余,按下列比例分配之:
(1)公积金:百分之二十
(2)公益金:百分之十。
(3)资本红利:百分之七十
(4)奖劳金:在结账时,提经总行批准后,可从资本红利内扣除。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正之第十五条本章程由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公布施行。
(录自北海银行总行档案第一卷)



(文章来自:中国金融出版社    主编:山东省钱币学会 临沂市钱币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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