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金融的组织形式问题。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至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合作金融采取三种组织模式,即信用合作社、信用互助社和供销社的信用部。到1953年5月,全国已建立农村信用社6871个,信用社互助社14000多个,供销社信用部2137个。但是,在特定的政治背景和经济环境条件下,在自愿、平等、民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农村合作金融制度,通过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方式发生了质的变化,其运行模式逐渐银行化,离农民越来越远,效率低下。采取合作制、股份制还是股份合作制,当今关于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问题的理论争论从来也没有停止过。60多年前革命根据地的实践已经给出了我们答案,具体采取哪种模式,要结合当地农村实际情况,在尊重农村金融市场发展规律和信用社本身发展的内在规律的基础上,由市场来选择其发展模式。
农村信用社与“三农”的关系问题。从历史来看,农村信用社与“三农”是一种“共生”关系。一方面,信用社与农村有着天然联系,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在农村;另一方面,信用社“三农”贷款占全部农村贷款的比例在90%以上,农村发展离不开信用社的金融支持。但是,由于农业生产具有周期长、收益低和风险高等固有特点,导致农业贷款风险大、不良资产率高,严重影响了信用社对风险控制的要求和自身可持续发展。所以,改革的最终目标是要实现信用社自身可持续发展与服务“三农”两者的均衡。这种均衡是一种动态均衡,从长期来看,两者是一种良性互动关系。
“三农”问题的解决离不开信用社的金融支持,信用社要获得可持续发展必须立足服务于农村。
农村信用社与政府的关系问题。我国的农村信用社改革是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政府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处于主导地位,结果导致了农村信用社的“三性”完全异化,出现了地方政府“越位、错位和缺位”现象。省联社及其办事处不是信用社股东,却行使管理职能,尤其是负责人事安排,但又不对经营业绩负责,联社管理层不知道应该对谁负责,“三会”制度流于形式。所以,要研究确定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改革总体方向和基本模式,实施市场化、企业化改革,逐步弱化行政管理职能,强化服务功能,实现由管理机构向服务机构转变,履行好行业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责,加强其为基层农村信用社提供服务的能力。
在保持县域法人地位不变的前提下,继续稳步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和组织形式改革,坚持分类指导,完善法人治理,提高资本质量,增强资本实力,进一步提高对“三农”的服务能力。
(文章来自:中国金融出版社 主编:山东省钱币学会 临沂市钱币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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