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支行编制及分工
第十七条 支行设正副行长各一人, 承直属分行之命,负责领导支行行政、计划工作,实施对所属各办事处之检查等事宜。
第十八条 会计股设股长一人, 办事员及练习生二至四人,平时承直属分行会计课之领导,负责实施对下级所属各办事处会计之检查与领导,及支行会计工作之处理等事宜。
第十九条 营业股设股长一人,办事员及练习生四至六人,平时承直属分行营业课之领导,负责领导下级所属各办事处之日常营业及支行一般业务之处理等事宜。
第二十条 出纳股设股长一人, 办事员及练习生五至八人,平时负责全行各种款项之收支库存与生金银之保管,破币之兑换等事宜。
第二十一条 仓库设主任一人, 办事员及练习生一至三人,平时负责保管抵押放款及收买之实物及收付登记等事宜。
第二十二条 另设文书一至二人, 庶务员一至二人,警杂人员八至十三人。
1.文书承正副行长之命,处理日常行文、收发、保管及一般文书事宜,并负责领导庶务工作。
2.庶务员负责支行及一切总务工作,并受文书之指导,管理教育警杂人员。
3.警卫班兼通讯班四至六人,内设班长一人。
4.勤务员二至三人。
5.炊事员二至四人。
第五章 办事处编制及分工
第二十三条 办事处设正副主任各一人, 承直属支行或直属分行或直属总行之命,负责领导办事处行政工作、计划工作及一教业务等事宣。
第二十四条 会计设主管员一人, 办事员一至二人,平时承直属上级行会计之领导,负贵处理日常及办事处总务会计。
第二十五条 营业设主管员一人,办事员二至四人,平时承直属上级行营业之领导,负贵办理各种存放款投资及汇兑等有关业务。
第二十六条 出纳设主管员一人, 办事员二至三人,平时负责办事处各种款项之收支、库存、生金银之保管及破币之兑换,直属总行之办事处,呈请总行组织销毁委员会处理销毁破币之工作。
第二十七条 仓库设主管员一人, 办事员一人,平时负责保管抵押放款与收买之实物及收付登记等事宜。
第二十八条 另设庶务员一人, 练习生六至八人,警卫员兼通讯员二至五人,勤务员一至二人,炊事员一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分支行及办事处, 得酌量情形在各处设破币兑换所,委托妥实商店代为办理,原则上不派人协助。
第三十条 渤海、胶东两地,得根据当地情形酌增设金库,设主任一人,办事员及练习生一至二人,各级行处如因业务需要得呈请总行酌增人数。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处人员之任用, 待山东省政府颁布北海银行各级行处组织条例后,再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在山东省政府未颁布北海银行各级行处组织条例前, 本规定暂行通用。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如有未尽善处,得提交总行行务会议修订之。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后实行。
(摘自北海银行总行档案第一卷)
(文章来自:中国金融出版社 主编:山东省钱币学会 临沂市钱币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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