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 北海银行总行调整分支机构决定:原鲁中、鲁南两分行合并为鲁中南分行;原滨海直属支行划归鲁中南分行领导,原滨北直属支行划归胶东分行领导;原属渤海分行之周村支行、张店办事处与原属鲁中分行之博山支行、博山办事处、淄川办事处,设立淄博支行,归鲁中南分行领导;新设昌潍直属支行,管辖原属鲁中之昌乐及由潍坊、胶东、渤海划设之益临、潍县等五个办事处。
7月 北海银行总行第一次全省行处会议召开,通过《北海银行行处会议决议》会议总结了工作经验,明确了政策原则,制定了放款、汇款、存款、贷款等业务章程,通过了《修正处理制造及行使北海币奖惩暂行办法》。指示在各解放区展开群众性的反假币斗争。禁止银元流通。
8月1日 北海银行胶东分行人事变动奉总行决定:调东海支行行长耿连、西海支行行长刘剑萍到总行另有任用:调北海支行行长于长安任分行营业课长,调南海支行行长周建荣任人事课长。
8月10日 北海银行总行发布《关于开展汇兑业务的决定》称:山东解放区已连成一片,为促进公私贸易,交流物资,加强市场金融活动,解决友邻区货币兑换之困难,特决定开展汇兑业务。暂指定交通要道及贸易频繁之口岸、城镇为通汇地点;汇兑种类暂定票汇、信汇两种;汇费暂定二百里以内3‰,三百里以内4‰,三百至五百里以内5‰,五百里以上概以6‰计算;汇费一次最低五百元,最高十五万元;汇款限额每次最高暂定一千万元;采用总行清算、管辖行清算两种办法。
8月18日 北海银行分支行长联席会议决议(1)存放款科目及其账务处理。(2)办理机关团体公营企业存款、代理保管、代理收支暨代理收款之账务处理。(3)几个问题的补充规定。
vvvvv8月 山东省政府发布布告,公布《山东省管理银钱业暂行办法》
9月1日 北海银行胶东分行决定银行机构实行三级制称:按总行七月会议决定,银行机构原则确定为三级制:总行、分行、办事处,并确定原支行一律不兼具体工作,前支行所兼之县均另成立办事处,同时亦确定支行为分行与办事处之间的督导关系,对办事处仍有领导关系。
9月6日 北海银行总行、华东邮电总局下发联合通知,规定从9月16日起,由北海银行各分支机构代收各分区邮电局之缴解总局款项
9月13日 北海银行总行规定公文种类及格式规定上级行对下级行用指示、决定、通函、通知、公函五种;下级行对上级行用公函、报告两种。
9月24日 北海银行济南分行组建济南解放,总行行长陈穆率工作组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事管制委员会金融部,随军进驻济南,接管官僚资本银行,组建北海银行济南分行。
9月25日 华北财委会下发关于完成货币统一准备调整华北山东物价问题的通知
9月26日 北海银行总行发出关于实施货币统一的指示称:经省府与华北人民政府商定,自本年10月5日起,本行发行之北海币与冀南银行及晋察冀边区银行所发行之钞票,在华北与山东两地区准许按固定比价相互流通,其比价规定为北海币与冀南币一比北海币与晋察冀边币一比十(即北海币一元等于边币十元),以后不再变动。
(本文作者:《北海银行档案史料选编》编辑组 原载于:《北海银行大事记》 未经作者和本站同意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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