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银行大事记(七)

发表时间:2022-08-18 18:22阅读次数:
      4月25日《大众日报》刊载《北海银行春耕货款受到广大群众欢迎》 称:北海银行在博莱区贷出无利贷款万余元,救济了那里的灾民,在沂蒙山拨出十万春耕贷款,又拨出五万小商人经济贷款,滨海区贷出春耕渔业十余万元。
      4月 中共中央山东分局召开两次财经会议 决定一方面扩大北海币的发行量,一方面宣传敌人利用法币的危害性,在此基础上逐渐禁止法币流通,为“排法”斗争做铺垫。
      4月 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编印《农村春耕低利放款办法》(1)宗旨:救济农村,帮助春耕,提高农业生产,发展农村经济。(2)标准:凡在抗日根据地内从事农业生产之农户确无耕牛农具而无力购买,经农会、春耕委员会介绍及县农会或其他农户保证者,均可向县贷委会请求借款,但每户只准买一头牛或数户联合买一头牛,掘井一户以一眼为限。(3)数额:大牛五百元至七百元、小牛三百元至七百元、掘井一眼三百元、农具按其价格计算。(4)期限与利率:最长一年为限、自四厘至六厘、可分期偿还(每半年还一次)。并规定借款手续。这是北海银行制定的第一个政策性的信贷办法。
      5月10日 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发布《关于整理春耕货款问题的训令》 对于春贷存在的问题,如“不按规定手续办理,贷款前既没有深刻的调查动员,贷款后又没有复查与监督工作”等进行警示,追回不当贷款,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5月15日 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颁布《山东省借货暂行条例》共计八条十九款 对抗战前成立的借贷关系、抗战后本条例颁布前成立的借贷关系、本条例颁布后成立的借贷关系及本条例颁布前附有使用价值(土地房产等)抵押品之贷款的计息、减息、付息还本等等均作详细具体的规定。1940年11月1日公布的减租减息暂行条例即行废止。
      5月29日 中共中央山东分局下发《分局财委会关于法币问题的指示》 决定:(1)各个根据地已建立贸易机构立即实行贸易统一管理制,严格对外以货易货制度,防止法币内流及物资低价外流现象。(2)各地税收机关及财政上一切收入、党政军之公营事业均只收北海币,其余法币等盖不收受。(3)各级政府应立即严禁粮食、耕牛、棉花、毛皮等重要产品出口,原则上应由贸易局统一运出。(4)以北海票为山东各地之本位币,自七月一日起所有军政民间往来账目,借约契据,一律以北海币计算。(5)在经济上以发展农村经济建设为主,50%贷款用于农业发展。(6)健全各级银行组织,有计划地发行管理北钞,逐渐取消法币。
      5月 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重制并颁布《山东省金库暂行条例》责成各级北海银行经理金库业务。第一条:金库为政府经营现金票据证券及其他财物之机关,其设立得由战工会责成北海银行办理之。第二条:山东省各级金库之设立依照下列规定办理:战工会设总金库、主署设总分金库、专属设分金库、县设支金库。未设立北海银行之处,委托其他银行、经济机关或指定各级政府专人负责办理。但须经总金库承认和财政处批准。
      6月14日 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扩大常委会确定北海银行贷款最低利率 会议通过若干重要提案,确定北海银行贷款最低利率为农业贷款四至六厘、工业贷款六至八厘、合作贷款八厘至一分、商业贷款一分至一分二厘。
      上半年 北海银行胶东分行奉上级指示改为国家银行,开始退还民股

(本文作者:《北海银行档案史料选编》编辑组   原载于:《北海银行大事记》  未经作者和本站同意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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